企财险“保险标的”解读
文/ 发布于2024-11-04 浏览次数:1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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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案例简介
企财险条款关于“保险标的”的规定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二是需经特别约定后方可承保的财产,三是不可保财产。
以财产一切险条款为例,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上述需要保险双方特别约定才能予以承保的财产,一般都是价值不好确定,或风险比较特殊、或承保方式不同,需要与普通财产区别对待的财产。另外,由于此类标的含有一些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如玉器、古玩、工艺品、艺术品等,类似这种财产应在承保时做定值化处理,即在承保时明确约定该标的保险价值的具体金额(其他保险财产则一般只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对上述这类财产,即使包括在账册分类项目中,仍需在投保时经保险人同意,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在保单中明确载明后才能予以承保。否则,根据条款的规定将不予以赔偿,但保险人可将被保险人多支付的保险费退回。对于包括在保险金额中的不可保财产,按上述同样原则处理。
